杭州余杭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余杭区人民法院 稿纸
签发: 核稿:
月 日 月 日
文别: 拟稿:
调解书
月 日
案号:(2008)余民二初字第2168号 共印10份
标题: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原告:***,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西安村9组南河村7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5641113105。
被告:杭州余杭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运河镇博陆街道育士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继定,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08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来法诉被告杭州余杭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起诉称:***是开建筑材料商行的,三建公司向***购买建筑材料,业务采用滚动的方式进行,2006年8月23日中止业务。同年8月22日,***、三建公司双方进行结帐,三建公司确认尚欠***货款62123元。此款虽经***多次催讨,三建公司一直认欠不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建公司偿付货款63123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杭州余杭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63123元,于2008年9月15日前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689元,由被告杭州余杭第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于2008年9月15日前交纳本院。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
二00八年九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