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众诚建筑模板厂与杭州余杭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8-25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善民二初字第382号
原告:嘉善众诚建筑模板厂。
投资人:沈金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杭州余杭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众诚建筑模板厂诉被告杭州余杭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众诚建筑模板厂于200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众诚建筑模板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善众诚建筑模板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9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嘉善众诚建筑模板厂承担。
审判员***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