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9民初11021号
原告浙江新世纪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43487200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398号12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俞捷,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枫,浙江双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萧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0970351K,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沈家里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应关水。
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09002515235N,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鲁公桥社区126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世纪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萧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测试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新世纪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萧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新世纪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萧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64元,减半收取5882元,由浙江新世纪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