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甘0502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远征,男,生于1961年11月26日,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宝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远征与陕西宝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合同纠纷一案,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终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陕西宝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远征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宝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归还转让费10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执行费12538元,合计102633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33863.05元,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对该账户进行冻结,被执行人的办公场所位于X楼,系租赁的X公司财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6年9月27日将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薛伟
审判员李中秋
代理审判员*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