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宝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西安紫霞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5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宝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货场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紫霞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道办事处***马家组。
上列当事人之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潼民初字第01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宝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紫霞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宝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33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928元,执行费702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行、工商、房管所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西安紫霞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宝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西安紫霞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西安紫霞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申请执行人陕西宝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陕0115执41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平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邢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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