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322执5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波峰,任董事长。
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东湖路**。
委托代理人:张军利,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陕西通达土地整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宝鸡市群众路革新巷24号。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1月23日,,住宝鸡市金台区
被执行人:***,女,生于1971年6月1日,,住凤翔县
本院在执行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通达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冻结了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查询了房产登记信息,并划拨***、***银行存款46999.90元至本院执行案款专户,向申请人进行了发放。经查,各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322执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伟哲
审判员 张宗让
审判员 侯永利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笑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