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322民初1063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郁红科,凤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陕西通达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被告:***,男。
被告:凤翔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陕西省凤翔县。
负责人:*金让,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蒲周勤,陕西秦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通达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凤翔县国土资源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凤翔县国土资源局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