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恒新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恒新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迭部亚古水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民初1604号
原告:西安恒新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于宏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恩西,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妍,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迭部亚古水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迭部县。
法定代表人:杨义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恒新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迭部亚古水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西安恒新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恒新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恒新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256元,减半收取2628元,由原告西安恒新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刘  磊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旭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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