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327执188-1号
申请执行人:张巨高,男,生于1968年4月2日。
被执行人:宝鸡恒达土地整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九成宫镇永安路*号。
张巨高与宝鸡恒达土地整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327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宝鸡恒达土地整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张巨高工程款12969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6元,依法减半收取2313元,由***负担1589.5元(含超诉部分866元),由宝鸡恒达土地整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23.5元。判决生效后,宝鸡恒达土地整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宝鸡恒达土地整理有限责任公司在陇县国土资源局有工程款未结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宝鸡恒达土地整理有限责任公司在陇县国土资源局的工程款132261.00元提取至陇县人民法院。(户名:陇县人民法院执行庭;账号:2633520104000164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陇县支行城关分理处)。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