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丰润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王海涛、李军房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303执2080号
申请执行人王海涛与被执行人李军房、宝鸡市丰润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303民初2226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军房、宝鸡市丰润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完全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海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剩余赔偿款444703.79元、利息2023.4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9日以被执行人宝鸡市丰润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代被执行人李军房向其付清剩余赔偿款444703.79元、利息2023.40元,共计446727.19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人要求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303执208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