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9民初383号
原告**,男,生于1966年7月,住凤翔县。
委托代理人师正义,系原告之兄。
被告**,男,生于1968年9月,住宁夏平罗县。
被告宝鸡市丰润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宝鸡市金台区马营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29468614XX。
法定代表人常永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文刚,该公司员工。
被告宝鸡中燃麟游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杜阳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552199388A。
法定代表人杨晓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建英,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宝鸡市丰润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润燃气公司)、宝鸡中燃麟游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燃麟游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宝鸡市丰润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认为因其工作失误,对被告丰润燃气公司的起诉有误,自愿申请对被告丰润燃气公司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宝鸡市丰润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剌世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翠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