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丰润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1)陕0303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宝鸡市丰润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303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宝鸡市丰润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303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宝鸡市丰润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损失188559.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05元、执行费2761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宝鸡市丰润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觉履行193525.6元(包含执行费2761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303执12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3月15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