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与***,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302执3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住所地:宝鸡市。负责人:尚本立,任行长。被执行人: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8)陕0302民初300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与被执行人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906357.21元、利息及滞纳金、诉讼费14640元、执行费1348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工商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冻结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的银行及财付通账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宝鸡市金台区房屋一套,除此之外,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被执行人有零星余额的银行及财付通账户已冻结,查封房产因轮候查封无法进行处置外,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建军 审判员 杨建文 审判员 寇建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