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宝鸡市渭滨区聚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屈敏、***、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金际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之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302执2745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渭滨区聚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563751748A。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执行人:屈敏,女,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
被执行人: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宝鸡市万祥尚锦**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412585513。
被执行人:宝鸡市金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创业路**院**楼****信用代码91610301081744799F。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8)陕0302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宝鸡市渭滨区聚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屈敏、***、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金际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屈敏应向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渭滨区聚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710元,公告费860元,被执行人***、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金际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还应再承担执行费12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屈敏、***、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金际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2070元及利息(利息另计),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建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