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0)执恢153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寿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宝鸡市云海工贸有限公司、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303执恢153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寿信用社,住所地金台区中山西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610303221308754N。
负责人:张亚丽,主任。
被执行人:宝鸡市云海工贸有限公司,原住所地金台区上马营宏伟路北段,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3035671413570。(现该企业已不存在,法定代表人已去世)
被执行人: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台区东风路33号中储粮宝鸡直属库办公楼三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30374125855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9年9月9日生,汉族,住金台区,
被执行人:**,男,1988年10月4日生,汉族,原住金台区上马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寿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宝鸡市云海工贸有限公司、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303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宝鸡市云海工贸有限公司、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寿信用社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850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宝鸡市云海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爱云在本院判决之前已去世,宝鸡市云海工贸有限公司没有资产,徐爱云留有金台区上马营花苑小区8号楼2003号房屋一套,因在银行有抵押贷款,已被另案处置,被执行人**未继承其母徐爱云遗产。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渭滨区高新零路2号院6幢1单元1002号房屋一套,已被渭滨区人民法院另案处置,现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网络查控及线下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宝鸡市云海工贸有限公司、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情况,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寿信用社比较了解。执行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寿信用社释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海生
审判员  张 晶
审判员  李 凡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