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渭滨区聚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金际工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302执2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渭滨区聚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563751748A。法定代表人:王峰,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恺,男,汉族,1984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屈敏,女,汉族,1985年6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张朝辉,男,汉族,1976年4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513。法定代表人:刘昌进,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宝鸡市金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081744799F。法定代表人:黄远,任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8)陕0302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宝鸡市渭滨区聚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恺、屈敏、张朝辉、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金际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恺、屈敏应向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渭滨区聚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0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张朝辉、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金际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查询通知,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并冻结被执行人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2个,扣划其存款15800元,冻结被执行人张朝辉银行账户7个,扣划其存款10000元,查封被执行人张朝辉名下车辆一部,但车辆尚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财产调查结果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等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也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目前,共计执行到位金额25800元,在收缴执行费800元后,余款2500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其余债权尚未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建文 审判员 高建军 审判员 寇建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