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航翔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303执650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09928631T。
负责人索迁,任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412585513。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航翔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联盟一组3号楼1单元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44533010W。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59年9月9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1年7月17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航翔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陕0303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航翔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执行。
根据本院(2017)陕0303民初270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航翔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罚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2308元、公告费900元及申请执行费23761元。经本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航翔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航翔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均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金台区大庆路XX号院万祥尚锦小区X号楼X单元XXXX号的房屋已被其他案件在先查封,再未查到被执行人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航翔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航翔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发出限制消费令,根据申请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的申请将被执行人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航翔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303执6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海生
审判员  张 晶
审判员  侯虎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赵禾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