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寿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宝鸡市云海工贸有限公司、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303执恢171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寿信用社,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221308754N。
负责人强红军,任主任。
被执行人宝鸡市云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上马营宏伟路北段(建筑段劳司院内)组织机构代码56714135-7。
负责人**,该公司股东。
被执行人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125855-1。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9年9月9日,住宝鸡市金台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8年10月4日,住宝鸡市金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寿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宝鸡市云海工贸有限公司、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寿信用社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35012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寿信用社撤回了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303执788号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海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赵禾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