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3执恢25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2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昌进,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33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15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3000元,执行费24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控,经查:1、经金融机构反馈,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措施到期日为2023年3月28日,冻结账户内均无存款可供执行;2、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机动车管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市场监管机关反馈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信息。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再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冻结措施如若续行,申请人应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冻结申请书,否则逾期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晶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李 凡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铭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