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2民初5975号
原告陕西新蓝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6公里处。注册号610300100002331。
法定代表人高飞。
委托代理人***,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中路113号雅荷花园C12-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6308666D。
法定代表人武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新蓝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新蓝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新蓝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091.5元,剩余3091.5元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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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