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5270号
原告陕西新蓝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注册号610300100002331。
法定代表人高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83597164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田浩,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新蓝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新蓝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2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163.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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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