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蓝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新蓝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陈益能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民初字第01430号
原告陕西新蓝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6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高飞,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燕振义,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1日,湖北省黄梅县大河镇九房村村民,现住宝鸡市渭滨区植物园路佛门寺旁。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新蓝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陈益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新蓝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新蓝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