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03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陕西新蓝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6公里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303752147726H。
法定代表人高飞,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新蓝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3民终1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月27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1416.52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至2022年4月5日止;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房产,银行账户无存款,支付宝、财付通未开户,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人告知后,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虎勤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杨 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贺 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