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蓝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2021)陕0303执316号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新蓝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03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陕西新蓝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6公里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303752147726H。

法定代表人高飞,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新蓝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3民终1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月27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1416.52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至2022年4月5日止;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房产,银行账户无存款,支付宝、财付通未开户,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人告知后,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虎勤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杨 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贺 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