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县艺华雕塑有限公司

曲阳县艺华雕塑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34民初1590号
原告:曲阳县艺华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原告曲阳县艺华雕塑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曲阳县艺华雕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曲阳县艺华雕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