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麟执字第153-1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周秦艺术装饰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宝鸡市东方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宝鸡周秦艺术装饰传播有限公司与宝鸡市东方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限定期间自觉履行法定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宝鸡市东方建筑工程公司以宝鸡市东方建筑工程公司第六项目部名义存放在西安市商业银行含光路支行帐号为713011540000064975帐户上的存款23550.3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