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4)麟执字第153-4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周秦艺术装饰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执行人宝鸡市东方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宝鸡周秦艺术装饰传播有限公司与宝鸡市东方建筑工程公司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3月24日作出(2004)麟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宝鸡周秦艺术装饰传播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09年4月22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强制划拨,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该案申请执行标的23550.30元,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4)麟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