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豫0182执1602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海世鸿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汇聚腾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在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郑州海世鸿阀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汇聚腾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2民初58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海世鸿阀门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汇聚腾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郑州海世鸿阀门有限公司。
本案在执行中,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成都汇聚腾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足额可供执行存款,故我院通过司法扣划对其银行账户划拨46224元,其中案件款45639元、案件执行费585元,现该款已经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故(2018)豫0182民初58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