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广厦建筑有限公司

宝鸡广厦建筑有限公司、沧州晶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3财保1611号
申请人:沧州晶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308387440W,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法定代表人:于景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飒,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金亮,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宝鸡广厦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623181338Q,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西关(交通局西侧)。
法定的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1584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宝鸡广厦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199.99元。现申请人沧州晶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宝鸡广厦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199.99元。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宝鸡广厦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199.99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晓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雨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