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3财保1611号
申请人:沧州晶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308387440W,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法定代表人:于景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飒,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金亮,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宝鸡广厦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623181338Q,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西关(交通局西侧)。
法定的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1584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宝鸡广厦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199.99元。现申请人沧州晶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宝鸡广厦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199.99元。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宝鸡广厦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199.99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晓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雨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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