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广厦建筑有限公司

宝鸡广厦建筑有限公司、礼泉某某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425执629号
申请执行人:礼泉某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礼泉县。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股东。
被执行人:宝鸡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XX镇西关(交通局西侧)。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礼泉某某商砼有限公司与宝鸡广厦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6月1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2)陕04民终15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维持了本院(2022)陕0425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宝鸡某某建筑有限公司限期清偿礼泉某某商砼有限公司货款184477.5元及违约金、诉讼费。宝鸡某某建筑有限公司逾期未自觉履行义务。2022年7月22日礼泉某某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进行了网络查控。2022年7月25日本院依法冻结宝鸡广厦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022年8月19日本院依法划拨宝鸡某某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313.44元。2022年8月23日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由礼泉某某商砼有限公司依法领取依法划拨宝鸡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存款186427.5元;2、礼泉某某商砼有限公司放弃违约金、滞纳金的执行;3、案件执行费2696元由宝鸡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4、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本案即执行完毕。2022年8月23日本院依法划拨宝鸡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存款113114.06元,礼泉某某商砼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领取执行款186427.5元,宝鸡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交纳本案执行费2696元。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款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425执62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8月25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