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4民初488号
原告:***弟永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岐山县雍川镇马江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3MA6XAEDE8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宝鸡广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虢镇西关(交通局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3MA6XAEDE8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弟永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广厦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弟永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弟永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弟永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弟永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马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