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4民初3117号
原告:***,男,生于1962年7月6日,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广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虢镇西关(交通局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623181338Q。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宝鸡广厦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范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