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宝市中法执仲字第00030--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盛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广茂大街九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凤县中泰黄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凤州镇凤州桥头。
法定代表人常坤,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北京盛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凤县中泰黄金有限公司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北京盛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3)宝仲调字3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北京盛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凤县中泰黄金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凤县中泰黄金有限公司自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2013年8月15日)内清偿甲方384403.36元,北京盛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权利,本案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5915元由凤县中泰黄金有限公司承担。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3)宝仲调字第3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