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梅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梅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祥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0117民初3002号
原告:上海梅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卫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函,上海孜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婷,上海孜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祥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颜永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策,上海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上海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梅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陇公司”)与被告上海祥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婷、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梅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237,372.78元(以2,137,540.3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以2,509,275.55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和案外人浙江红欣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欣公司”)于2011年签订佘山宝石别墅四、五期景观绿化《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被告祥泽公司审价结束后支付给原告梅陇公司工程结算总价的95%,剩余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保修期为一年)。该工程于2014年3月竣工,2014年11月11日结束审价,总价款7,434,705元。截至2015年3月4日,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共计2,509,275,55元。案外人红欣公司于2015年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向其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松江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2667号民事判决,已就本案相关事实进行查明:1、2014年11月11日工程审价结束;2、2015年4月15日质保期满;3、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2,509,275,55元。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案外人红欣公司履行了上述判决,支付其工程款及利息等共计540,229元。被告祥泽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将欠付的2,509,275,55元工程款本金直接支付给了案外人红欣公司。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没有约定的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现被告未按合同的约定在系争工程审价结束后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故提起本案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祥泽公司辩称:1、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支付工程价款需支付利息,而原告援引的司法解释规定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其未规定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如何处理,原告诉请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2、依照前案的判决时间,距本案起诉时间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不应当支持原告诉请;3、前案中,被告与案外人红欣公司均提起上诉。二审中原告向被告出具书面承诺书,明示放弃利息。被告遂向一中院申请撤诉,现原告起诉有违诚信原则。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30日,被告祥泽公司作为建设方、甲方,原告梅陇公司作为总包单位、乙方,案外人红欣公司作为分包单位、丙方,三方签订《别墅景观绿化工程合同书》一份。该合同第一条载明工程内容为佘山宝石别墅四-五期景观绿化工程。合同第二条约定合同暂定总价为1,500万元,竣工后按实结算,以审计为准),同时约定了绿化工程、土建小品工程、安装工程的计价和结算方式。合同第四条约定,本工程于2011年12月30日开工(具体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至2012年6月30日竣工。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约定,1、每次业主(甲方)付款乙方时,乙方准备好支票,以支票换支票形式(即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时,乙方准备好业主所付工程款的92%支票额支付给丙方);2、合同生效后,甲方支付工程暂定价的20%为预付款支付给乙方,以后甲方根据丙方上报的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3、丙方将工程备案制所需要的完整工程资料交甲方,28天内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审价结束后支付给乙方工程结算总价的95%,剩余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为一年);4、合同生效后,乙方在收到甲方工程款后,扣除总包管理费即工程款的8%(含税)后,一周内将工程款转付给丙方,由乙方帮丙方办理代扣代缴证明给丙方;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8天内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四套;竣工资料原件1套、复印件1套);甲方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60天内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完成结算审定工作;否则视丙方的结算价为最终审计造价,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60日内,甲方累计支付给乙方工程结算总价的95%,剩余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6、本工程保修期满,在丙方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甲方在工程保修期满15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工程保修金。此外,该合同约定了甲、乙、丙三方职责及工程养护期。其中,甲方主要负责现场开工条件、水电、资料提交等工作,丙方负责该绿化工程的整体施工,乙方仅协助甲方做好该工程园林绿化部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工程款转付、现场指导、资料盖章。系争工程的养护期为一年。
2015年7月22日,案外人红欣公司作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梅陇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2,775,978.60元及工程款利息,同时要求祥泽公司在欠付款范围内对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7月7日,本院作出(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266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以审价单位出具审价报告时间2014年11月11日作为被告祥泽公司应向被告梅陇公司支付工程款95%结算款的时间;确定2015年3月为系争工程质保期届满时间,质保期满一年15日内为祥泽公司应当向梅陇公司支付质保金的时间。该案判决如下:一、上海梅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红欣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工程款2,775,978.60元;二、上海梅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红欣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从2014年11月18日至2015年3月3日止,以3,353,982.1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3月4日至2015年4月22日止,以2,433,982.1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695,978.6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上海祥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在2,509,275.55元欠付款范围内对上海梅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四、驳回浙江红欣园林艺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后,红欣公司与祥泽公司均不服,分别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二审审理过程中,梅陇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本公司上海梅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现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向上海祥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主张(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2667号一案的款项(包括利息),本案就此全部了结,后,祥泽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载明因各方已经达成和解,梅陇公司已经同意放弃不再主张申请所有工程款的利息,同时承诺不再通过诉讼等任何方式主张追究所有工程款利息的权利,故依法撤回上诉。红欣公司亦申请撤回上诉。
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别墅景观绿化工程合同书、上诉状、承诺书、委托书、撤诉申请书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在前案审理过程中作出的承诺书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该承诺表明原告已经明确放弃对被告前案中工程款项和利息的处分。据此,本案中,原告就前案中欠付工程款利息主张权利,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梅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61元,减半收取2,430.5元,由原告上海梅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吕荣珍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沈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