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梅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红欣园林艺术有限公司诉上海梅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民终101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黎明东路山下前巷59号。法定代表人:陈习之,董事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雪红,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祥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横港路18弄168号206室。法定代表人:王爱民,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上海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策,上海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7878号。法定代表人:陈卫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培红,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浙江***林艺术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上海祥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上**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2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林艺术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上海祥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均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林艺术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上海祥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林艺术有限公司、上海祥泽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浙江***林艺术有限公司、上海祥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各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 兰
代理审判员  潘俊秀
代理审判员  严佳维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