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8896号
原告:上海益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方泗路88弄10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紫维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紫维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苏中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益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益海电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以双方正在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益海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