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3执恢4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9年1月11日生,汉族,住金台区。
委托代理人:马光辉,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性,1968年7月27日生,汉族,住金台区。被执行人:陕西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台区陈仓大道65号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13512970C。法定代表人:王晓勇,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陕西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本院作出的(2021)陕0303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向本院提供了执行线索:被执行人***在渭滨区人民法院有要退还的房屋差价款。本院经审查后同意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目前该款还未达到支付条件,渭滨区人民法院已协助本院冻结。至此,本次恢复案件对申请人的提供的线索核实清楚并已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303执恢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