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03执22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9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
委托代理人:马光辉,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性,1968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陕西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大道65号副18号卧龙生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13512970C。法定代表人:王晓勇,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303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53316元以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227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193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控,经查1、经金融机构反馈,本案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分别于2022年4月9日以及2022年11月10日期满),暂无银行存款;2、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轮候保全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渭滨区书香路南段95号院19幢1层01号、轮候保全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金台区东风路20号院1号楼2单元4号(共有人骆红俊)的房产(查封期限于2024年4月11日期满);3、车辆管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无机动车辆;4、工商管理机关反馈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信息。以上查封、冻结财产如申请人要求续冻,须于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人员并限制消费。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释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侯虎勤
审判员  杨 文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