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3民初1910号之一
原告:陕西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勇,任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辉,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华泰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城。
法定代表人:张永亮,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华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
法定代表人:张永亮,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翔,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华泰隆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华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陕西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诉权,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67元,减半收取30,733.5元,由原告陕西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红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程蓓蕾
书 记 员 韩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