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3民初1617号之二
申请人:陕西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勇,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辉,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宝鸡华泰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
法定代表人:张永亮,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华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
法定代表人:张永亮,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宝鸡华泰隆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华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做出(2021)陕0323民初161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宝鸡华泰隆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华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或提取,保全金额至6,000,000元。审理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拟进行和解,现申请人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宝鸡华泰隆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华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红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程蓓蕾
书 记 员 韩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