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民终18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68年7月27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69年1月11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13512970C。
法定代表人:王晓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辉,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70年9月29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生于1971年7月2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21)陕0303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息事宁人、减少纷争、解决问题为由,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464元,减半收取1323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新
审 判 员 姚 坤
审 判 员 刘 勇 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孙 杰
书 记 员 黄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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