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多邦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多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未民初字第07410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3616号-3618号。注册号31000000002249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陕西多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华北路大明宫新钢材市场B-9-1号。注册号61000020708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多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6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528元,退还原告528元。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