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未民二初字第01379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3616号-3618号。注册号310000000022495。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女。
被告陕西多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宏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多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4月8日、2011年10月19日,其与被告分别签订两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总价款78.1万元。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仅支付40.8万元货款,尚欠37.3万元未付。经其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7.3万元、逾期付款利息149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陕西多邦实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致被告身份无法确定,故本案不能按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68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逯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