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2财保8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68478989X2。
法定代表人:苏中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745018950R。
法定代表人:王维刚。
申请人陕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陕0112财保70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农行宝鸡陈仓支行营业部账号为XXXXXXXXXXXXX5123内的存款446635.09元。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农行宝鸡陈仓支行营业部账号为XXXXXXXXXXXXX5123内的存款446635.09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悦 铭
9161011168478989291610304745018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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