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海南枫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陕0323执899号之一
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与海南枫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323民初27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海南枫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给付申请人案款143189.49元(本金78000元,逾期付款利息65189.49元);
承担本案执行费2048元。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