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4执恢11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渭滨区。
委托代理人:范利君,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性,1968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陈仓区。被执行人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陈仓区周原镇。法定代表人:王维刚,任公司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陕0304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设计费585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2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302472.17元;从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11月2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7.15%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向申请执行人连带支付经济损失50000元、违约金1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30元由被执行人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执行费11983元由被执行人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共同承担。经督促,被执行人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偿还500000元,就余款及利息、诉讼费给付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承诺于2022年7月日前付清,案件执行费11983元由被执行人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收交)。
现协议正在履行中,案件可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按原判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304执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录海
审 判 员 闫 浩
审 判 员 李锁让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惠磊磊
书 记 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