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宝鸡陕鄂工贸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304执244号
宝鸡陕鄂工贸有限公司、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宝鸡陕鄂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304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26659.9元,并以实际未付工程款为基数、从2021年1月6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支付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33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经被执行人自觉缴纳案款共计229959.9元,申请执行人宝鸡陕鄂工贸有限公司领取226659.9元并自愿放弃其他的执行请求,本院收取执行费3300元。生效法律文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部分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04执24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2月22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