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8民初76号
原告: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楼。
法定代表人:朱郭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贾建军,经理。
原告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致使未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告陕西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1295091.13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陕西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1295091.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小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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