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8民初76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648
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XX路XX号XX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郭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系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陕西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
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东段3号(温州商会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贾建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琨,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2)陕0328民初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1295091.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陕西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宝鸡市渭滨农商银行马营支行账户为XXXXXXX的存款1295091.13元。现申请人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以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冻结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陕西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在宝鸡市渭滨农商银行马营支行账户为XXXXXX的存款1295091.1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马虹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沙浪
书 记 员 胡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