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百朝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4民初3845号
原告: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648。
法定代表人:朱郭超,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男,生于1994年11月20日,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新疆库尔勒市,现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楼,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陕西百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295252407Q。
法定代表人:马文明。
原告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百朝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35242.96元,支付截止至2022年9月30日的利息24012.33元(最终算至被告履行之日),合计259255.29。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保险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5月6日与原告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位于陈仓区2018年农村公路第二批完善、安防及油返砂施工07标段。原告完工后,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6月21日办理结算,双方确认工程结算金额为965242.96元。根据合同约定,2019年9月30日前被告支付结算金额的95%,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满后向原告支付。现质保期已过,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730000元,仍欠原告235242.96元未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截止2022年9月30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的利息24012.33元。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应裁定驳回原告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如下: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经过核查,原告起诉时提交的诉状中显示被告陕西百朝建筑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500295252407Q,与被告陕西百朝建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中显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53453K不一致,视为其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故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陕西百朝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9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依法退还给原告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娜娜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亭亭
书 记 员 范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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