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4民初3952号之一
原告: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648。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94年11月20日,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新疆库尔勒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陕西百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53453K。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生于1986年10月7日,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百朝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后双方私下协商达成和解,且被告陕西百朝建筑有限公司已实际履行。原告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百朝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百朝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9元,减半收取2594元;保全费1817元,合计4411元,由原告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范 璐
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准许撤诉用)
(2022)陕0304民初3952号
原告: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0648。
被告:陕西百朝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百朝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9.00元,减半收取2,594.50元,由原告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由负担。
鉴定**,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由负担元,负担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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